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77條之1新修正:雇主應制定呼吸防護計畫或執行紀錄

2019-12-11

2020年1月起,無論公司類別,當工作環境須配戴呼吸防護具且員工人數達200人以上的公司,必須為員工制定呼吸防護計畫;相同條件200人以下的公司,須將呼吸防護執行計畫妥善管理備查。

以往許多事業單位在呼吸防護具的選用上並沒有一個可依循的計畫,許多的選用可能不適當,例如需要配戴可重複使用的面體搭配濾罐卻只使用口罩,而需要使用口罩時卻忽略了過濾效率是否通過認證、配戴起來密合度是否良好。當雇主為員工提供不適當的呼吸防護具,不但造成成本浪費,員工的職業安全防護效果也大打折扣。

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公告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第277條之1,訂定的執行項目可以協助事業單位釐清當要提供呼吸防護具給勞工使用時,其選用的標準及邏輯並標準化以減少錯誤的使用。

什麼是呼吸防護措施? 呼吸防護計畫?

呼吸防護措施包括以下六大項目,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而2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

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防護具之選擇

三、防護具之使用

四、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